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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重磅:生態環境部內設機構詳細職責公布

2018-10-18 09:27:19 小沐管家 0

生態環境部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


(一)辦公廳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三)綜合司

(四)法規與標準司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六)科技與財務司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八)水生態環境司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

(十)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

(二十)國際合作司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生態環境部機關行政編制47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10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核安全總工程師和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的司長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的名稱。

生態環境部派出機構:

(一)生態環境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區域督察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6個督察局行政編制240名,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1名,共2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二)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作為生態環境部設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實行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各機構主要職責


辦公廳

  (一)主要職責

  負責部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部機關日常工作,協調部領導和總工公務活動。擬訂部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部機關值班和部領導秘書工作。負責部機關文電、檔案、密碼、印章、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消防和電子政務、政務公開、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組織協調和有部領導出席的專業性會議方案審核與指導,起草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審核重要文件、公報、文獻。組織開展和協調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政務信息專報、政務督查、機關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公務接待、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相關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7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廳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部會議計劃管理和政務信息等工作。

  2.部長辦公室(總值班室)(簡稱部長辦)。承擔值班、來訪公務接洽、部領導秘書工作,承擔部領導及總工公務活動、重要會議活動和部黨組會、部務會、部常務會、部領導碰頭會、部長專題會等會議的組織協調與會議紀要起草工作,承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3.文秘檔案處(保密處)(簡稱文檔處)。承擔部機關文電、檔案、密碼、印章使用、機要、保密等管理工作。

  4.政務公開與信息管理處(簡稱信息處)。承擔網絡安全、信息化、政務與信息公開、政務大廳協調管理、部政府門戶網站建設、電子公文遠程傳輸使用、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工作。

  5.研究室。負責起草重要文件材料、審核重要文件和講話材料、開展重大專題調研。

  6.政務督查室(簡稱督查室)。承擔部機關政務督查工作。

  7.信訪辦公室(保衛處)(簡稱信訪辦)。承擔部機關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安全保衛、消防、反恐、反間諜,以及部機關印章刻制、工作證件及車證管理、后勤歸口聯系等工作。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工作。負責督察結果和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續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督察整改情況調度和抽查。歸口管理限批、約談等涉及黨委、政府的有關事項。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歸口聯系區域督察機構。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3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辦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督察宣傳、人員庫管理、區域督察機構歸口聯系、地方督察工作指導,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2.督察一處。承擔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相關工作,承擔督察法規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擬訂以及督察整改情況調度、抽查工作。

  3.督察二處。承擔專項督察相關工作,承擔限批、約談等具體實施以及地方相關督察問責結果審核協調工作。




綜合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業務綜合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承擔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推進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海南改革開放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等相關工作。承擔國家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相關工作以及生態環境部咨詢機構日常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承擔生態環境業務綜合工作,承擔推進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海南改革開放、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等相關工作。

  2.生態環境政策處(簡稱政策處)。承擔國家生態安全和生態環境政策擬訂、“雙高”名錄及生態環保綜合名錄編制、經濟體制改革以及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等專項工作和生態環境部咨詢機構日常工作。

  3.規劃區劃處(簡稱規劃處)。承擔生態環境規劃區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等工作。

  4.統計與形勢分析處(簡稱統計處)。承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生態環境形勢分析等工作。

  5.計劃調度處(簡稱計調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和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擬訂、調度,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法規與標準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態環境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歸口管理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發送生態環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規后評估。指導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歸口管理部法律顧問和國際公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解釋,配合司法機關做好司法解釋工作。組織開展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和標準制訂技術規則,承擔標準立項、協調和審核報批等工作,制訂基礎類標準和生態環境基準,組織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承擔地方標準備案。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法規后評估、普法等工作。

  2.法規處。承擔立法、合法性審查、法規文件清理等工作。

  3.標準管理處(環境健康處)(簡稱標準處)。負責標準綜合協調和管理、環境健康相關工作。

  4.行政復議處(簡稱復議處)。負責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應訴、法律顧問、公益訴訟、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依法行政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工作。



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機構編制、干部管理、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部機關公務員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駐外人員和出國留學、培訓、訪問學者選派等管理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干部培訓、職(執)業資格工作和證書審核發放。組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機構改革與人事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生態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面深化改革、職能轉變、巡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全面深化改革組織協調工作。

  2.行政體制改革處(簡稱體改處)。承擔機構編制管理、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組織協調工作。

  3.干部一處。承擔機關、應急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干部人事工作以及軍轉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掛職(學習)鍛煉、駐外人員選配、國際組織人才推送、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審核備案等工作。

  4.干部二處。承擔其他部屬單位干部人事、地方雙管、政績考核、在京直屬單位應屆畢業生接收計劃審核及指標報批等工作。

  5.干部監督處(巡視處)。承擔干部監督、個人事項報告、干部檔案管理、領導干部兼職管理、因公出國(境)政治審查、因私出國(境)審批、巡視組織等工作。

  6.人力資源與培訓管理處(簡稱人才處)。承擔人才、培訓、勞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管理、行政表彰等工作。



科技與財務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財務、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內部審計和規范津補貼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部參與分配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生態環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科技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科技體制改革。擬訂和組織實施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建設規劃。推動國家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和重大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采購、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生態保護補償。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承擔扶貧、對口支援等工作。

  2.科技發展處(簡稱科技處)。承擔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體制改革、科普、重點實驗室及科學觀測站建設等工作。

  3.預算與財務資產處(簡稱預算處)。承擔預算、中央本級能力建設項目、國庫集中支付、非稅收入、財務、固定資產、政府采購、銀行賬戶、津補貼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4.投資與技術指導處(簡稱投資處)。承擔國家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能力建設項目(不含中央本級)、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承擔技術工程示范、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綠色采購、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環境標志管理,以及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5.審計與項目監督辦公室(簡稱審計室)。承擔內部審計和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政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管制度并監督實施,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和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生態保護規劃法規規章擬訂、生態示范創建等工作。

  2.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處(簡稱紅線處)。負責生態狀況調查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以及生態保護修復、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監督工作。

  3.自然保護地監管處(簡稱保護地處)。承擔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管工作。

  4.生物多樣性保護處(生物安全管理處)(簡稱生物處)。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



水生態環境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水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統籌協調長江經濟帶治理修復等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國家重大工程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參與指導農業面源水污染防治。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水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擬訂工作。

  2.重點流域保護修復協調與監督處(簡稱流域處)。承擔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空間管控技術規范擬訂、長江經濟帶等重點流域保護修復協調與監督、跨省(國)界斷面水生態環境質量考核。

  3.地表水生態環境質量管理處(黑臭水體治理協調與監督辦公室)(簡稱地表水處)。承擔地表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水功能區劃擬訂、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協調與監督、國家水生態環境重大行動計劃綜合協調等工作。

  4.水污染源處。承擔工業、城市、航運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擬訂,參與指導農業面源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5.重點工程水質保障處(簡稱水保處)。承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和南水北調等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區水質保障工作。



海洋生態環境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國及重點海域海洋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組織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承擔海上排污許可及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工作。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權限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劃定傾倒區。監督協調國家深海大洋、極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海洋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法規、規章、制度擬訂工作。

  2.海洋生態保護與環境質量管理處(簡稱生態質量處)。承擔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擬訂、目標考核,承擔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垃圾(微塑料)、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防治以及深海大洋、極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協調等工作。

  3.海域綜合治理監督協調處(渤海綜合治理監督協調辦公室)(簡稱海域治理處、渤海辦)。承擔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入海污染物聯防聯控、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重特大海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參與協調等工作,擬訂“灣(灘)長制”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4.海洋污染防治監管一處(簡稱監管一處)。承擔海洋傾廢污染和海洋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承擔傾倒區劃定及相關傾倒許可、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等工作。

  5.海洋污染防治監管二處(簡稱監管二處)。承擔陸源污染和海岸工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承擔相關環評審批、排污許可、入海排污口設置管理等工作。



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承擔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指導或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措施。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建立并組織實施大氣移動源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大氣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擬訂和全國大氣污染防治部際協調機制日常工作,承擔噪聲和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大氣環境質量管理處(簡稱大氣處)。承擔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擬訂、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及考核、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和高污染燃料目錄擬訂,以及指導地方科學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工作。

  3.區域協調與重污染天氣應對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協調和重污染天氣應對辦公室)(簡稱區域處)。承擔重點區域劃定、聯防聯控機制、大氣環境質量保障、重污染天氣應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4.大氣固定源處(簡稱固定源處)。承擔大氣固定源環境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擬訂等工作,承擔化石能源、低揮發性涂料等環境管理政策擬訂,以及組織協調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和參與指導農業面源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

  5.大氣移動源處(簡稱移動源處)。承擔大氣移動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應對氣候變化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重大目標、政策、規劃、制度,指導部門、行業和地方開展相關實施工作。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國際談判和相關國際會議。組織推進應對氣候變化雙多邊、南南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和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牽頭負責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國內履約相關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立法、投融資、碳捕集利用封存、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等工作。

  2.戰略研究和協調處(簡稱戰略處)。承擔氣候變化與低碳發展的戰略、政策、規劃、宣傳和低碳試點示范等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有關具體事務。

  3.國內政策和履約處(碳排放交易管理處)(簡稱履約處)。承擔氣候變化與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國內履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碳排放交易管理、適應氣候變化、清潔發展機制等工作,開展碳排放標準及低碳技術目錄擬訂、低碳標識和認證推廣、氣候變化風險評估等工作。

  4.國際政策和談判處(簡稱國際政策處)。分析研判全球氣候治理總體形勢和各國動向,提出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總體政策和方案建議,牽頭組織參加公約談判并參與公約外多邊機制相關談判,組織和參與氣候變化雙多邊磋商。

  5.對外合作與交流處(簡稱合作交流處)。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話交流活動,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雙多邊務實合作項目,承擔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相關工作。



土壤生態環境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

  2.污染地塊生態環境處(簡稱污染地塊處)。承擔污染地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

  3.農村生態環境處(農用地土壤生態環境處)(簡稱農村處)。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協調有機食品發展,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

  4.地下水生態環境處(簡稱地下水處)。承擔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3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固體廢物處(簡稱固體處)。承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履約工作。

  3.化學品處。承擔化學品環境管理和相關履約工作。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一)主要職責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承擔國家安全有關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涉核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和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輻射環境管理的督查,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和相關培訓,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業務考核,歸口聯系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機構的內部建設和相關業務工作,負責三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司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辦公室。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業務考核。組織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輻射環境管理的督查。歸口聯系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機構的內部建設和相關業務工作。承擔三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司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2.核安全協調處(國家安全協調處)。承擔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涉核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等國家安全工作和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擬訂、信息公開、科普、宣傳等工作。

  3.政策與技術處。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擬訂并監督執行工作,負責重大核與輻射安全事項調查,歸口協調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科研和核安全文化建設。

  4.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簡稱監測應急處)。承擔輻射環境監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核與輻射恐怖事件防范處置、核材料管制等工作。

  5.人員資質管理處(簡稱人員資質處)。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質管理等工作。

  6.核安全設備處。承擔核安全設備監管和進口核安全設備安全檢驗等工作。



核電安全監管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帶功率運行的次臨界裝置等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建造事件、運行事件的獨立調查、技術評價和經驗反饋等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運行安全與質量保證處(簡稱經驗反饋處)。承擔有關核設施建造質保、運行安全綜合評價、事件獨立調查及經驗反饋等工作。

  3.核電一處。承擔廣東、廣西、海南等華南地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選址、建造、運行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4.核電二處。承擔福建、浙江等華東部分地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選址、建造、運行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5.核電三處。承擔江蘇、山東等華東其他地區和遼寧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選址、建造、運行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6.反應堆處。承擔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帶功率運行的次臨界裝置、小型示范型核動力裝置選址、建造、運行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鈾(釷)礦、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相關核設施、輻射源和放射性物品運輸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核燃料與運輸處(簡稱核燃料處)。承擔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3.放射性廢物管理處(簡稱放廢處)。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4.核技術利用處(簡稱核技術處)。承擔核技術利用項目的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5.電磁輻射與礦冶處(簡稱電磁礦冶處)。承擔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鈾(釷)礦項目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承擔相關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從源頭準入到污染物排放許可控制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擬訂并組織實施政策、規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范。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三線一單”。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權限審批涉核與輻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復核。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建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綜合性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擬訂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登記備案指導、技術復核、風險防范化解等相關工作。

  2.區域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處(簡稱規劃環評處)。承擔政策、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擬訂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政策、區域和綜合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三線一單”等工作。

  3.環境影響評價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一處(簡稱環評與排污許可一處)。組織審查火電、冶金、有色、建材等行業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以大氣污染影響為主行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組織開展后評價,組織實施以大氣污染影響為主行業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

  4.環境影響評價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二處(簡稱環評與排污許可二處)。組織審查化工、石化、造紙、紡織等行業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以水污染影響為主行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組織開展后評價,組織實施以水污染影響為主行業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

  5.資源開發與基礎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處(簡稱生態環評處)。組織審查農林、水利、水電、交通、礦產、旅游等行業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資源、能源開發和基礎設施等以生態影響為主行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組織開展后評價。



生態環境監測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擬訂和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及規范。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國家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5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環境監測法規規章制度及工作計劃擬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發布、監測隊伍建設等工作。

  2.監測網絡管理處(簡稱網絡處)。承擔監測站點設置、網絡建設規劃與管理,以及指導協調其他部門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3.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處(簡稱質量監測處)。承擔全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洋、酸雨、噪聲等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及預警預報和相關環境質量公告、信息發布等工作。

  4.生態與污染源監測處(簡稱生態監測處)。承擔地面生態監測、衛星遙感監測、土壤監測、溫室氣體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與評估和相關環境質量公告、信息發布等工作。

  5.監測質量監督管理處(簡稱質管處)。承擔監測質量管理、監測分析方法與標準規范擬訂、監測數據質量核查、監測機構監管等工作。



生態環境執法局

  (一)主要職責

  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既有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指導全國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辦公室。承擔局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指導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和組織“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2.隊伍規范建設與稽查處(簡稱稽查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執法工作政策和制度擬訂、稽查,既有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等工作。

  3.行政處罰與強制處(達標排放處)(簡稱處罰處)。承擔生態環境部直接調查的違法案件審查、處理處罰強制、聽證和監督執行,承擔全國污染源信息系統和移動執法系統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和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

  4.監督執法一處。承擔水、海洋生態環境領域監督執法、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協調解決等工作。

  5.監督執法二處。承擔大氣環境領域監督執法工作。

  6.監督執法三處。承擔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生態及其他環境領域監督執法工作。



國際合作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牽頭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和對外聯系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及風險防范工作,承擔境外生態環保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聯系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涉及生態環境合作事務,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承擔政府間雙邊和區域生態環境合作事務。承擔“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核安全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指導駐外生態環境機構工作。承擔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相關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處理港澳臺生態環境合作與交流事務。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綜合處(國合會秘書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部因公出訪、來華人員和在華召開國際會議的審核審批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生態環境事務,承擔國合會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2.國際組織處(簡稱國際處)。承擔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相關工作,承擔與聯合國、國際政府間與非政府間組織及其駐華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負責處理世界貿易組織涉及生態環境問題,承擔多邊國際生態環境會議參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監督管理,指導常駐聯合國環境署代表處工作。

  3.生態環境公約處(簡稱公約處)。組織提出參與國際生態環境公約談判的相關政策,組織生態環境部牽頭的公約談判,參與其他公約涉及生態環境問題的談判,研究提出履約有關問題建議,負責聯系相關生態環境公約秘書處等國際機構。

  4.亞非拉處(簡稱亞非處)。承擔與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駐華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等工作。承擔“一帶一路”生態環保相關工作。

  5.歐洲美大處(簡稱歐美處)。承擔與歐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中亞地區國家和地區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駐華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等工作。

  6.核安全國際合作處(簡稱核國際處)。負責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國際公約談判、國際組織的統一對外聯系等工作。



宣傳教育司

  (一)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運維生態環境部政務新媒體。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生態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承擔涉及社會組織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指導生態環境部所屬報刊工作。指導全國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和國際環境獎項推選。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3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社會組織環境風險防范化解、部屬報刊管理、宣傳教育隊伍建設等工作。

  2.新聞與輿情處(簡稱新聞處)。承擔新聞媒體聯系、新聞發布、新聞宣傳報道、輿情應對等工作。

  3.宣傳教育處(簡稱宣教處)。承擔宣傳教育、生態文化產品策劃制作推廣、政務新媒體、社會表彰等工作。



機關黨委

  (一)主要職責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負責維護政治安全穩定工作。協助部黨組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領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協助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相關工作。受理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部機關、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領導部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和青年等群眾組織的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機構。

  1.辦公室(宣傳處)。承擔機關黨委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維護政治穩定、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思想政治教育及理論學習、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2.組織處。承擔組織建設、黨員發展、黨員培訓和表彰、黨組民主生活會等工作。

  3.統戰群團處。承擔統一戰線、工會、婦工委、共青團(青年)等工作。

  4.審理監督室(紀律審查室)。承擔機關黨委直接查處案件審理、黨內監督日常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紀檢工作,承擔黨員警示教育、紀律建設以及黨員違反黨紀審查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規章、制度。承擔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2個機構。

  1.離退休干部一處(綜合處)(簡稱老干一處)。負責老領導支部服務協調以及辦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離退休干部二處(簡稱老干二處)。負責老干部文體活動、生活保健、喪葬善后等事宜。



生態環境部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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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 中國機構編制網發布《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

便于閱讀全文復制如下:

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掛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擬訂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生態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綜合司。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

(四)法規與標準司。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管理工作。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司。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秘書處和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劃定海洋傾倒區。

(十)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負責全國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負責全國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負責全國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負責核電廠、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等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設施退役項目、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并組織實施。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牽頭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系事務。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機關行政編制47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10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核安全總工程師和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的司長對外可使用“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的名稱。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區域督察局,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6個督察局行政編制240名,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1名,共2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作為生態環境部設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實行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以生態環境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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