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壤環境現狀調查的技術規范適用性問題的回復
2019-01-09 18:50:24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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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根據《關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部長信箱回復》(2018-10-10):“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布點需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要求。該導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布點參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要求執行。”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的適用范圍為:《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規定的“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當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HJ 964-2018)導則實施前按照導則執行布點監測。
回復: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HJ964-2018)(以下簡稱“土壤導則”)相關要求,經研究,答復如下: 2018年9月13日我部頒布《土壤導則》,將于2019年7月1日實施。在《土壤導則》實施之前,《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中規定的“重點單位”的新、改、擴建項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可根據項目行業特點、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區域土壤環境的管控要求,結合《土壤導則》提出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布點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土壤現狀調查布點應按照《土壤導則》執行。